關于客戶發運氣槍和氣槍零部件的時候,以自行車部件或坂手等常規產品的名稱代替的問題,由于安檢對槍支類或疑似槍支類產品的嚴格管控,因此要求發件人在發貨時,需要保證運輸物品準確申報,不可存在瞞報或漏報情況出現,否則將會承擔法律后果或或導致物品被海關延期扣押。
槍支主要由槍支彈匣、塑料防彈珠、瞄準器、防護眼鏡等配件組成。真槍支及仿真槍支都是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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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,一些出口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口槍瞄準鏡(或誤報為瞄準具)等商品,由于有關文件對此類商品規定不甚具體,經聯系國務院貿易辦公室,現將有關意見轉知你們,請按照執行。
一、應區分槍瞄準具和槍瞄準鏡為不同的商品。
二、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槍瞄準鏡商品編碼:9013.1000,按現行規定憑出口合同等有關單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;以軍用渠道出口槍瞄準鏡,海關憑國防工委簽發的《出口軍事裝備報關證明》驗放。
三、槍瞄準具為槍支零部件,屬軍事裝備物資管理范圍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-律不得出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