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國出臺新海關法B.E. 2560(2017)。新法中現有條款的主要變化總結如下:
減少進口貨物在海關羈押的時間:
根據第107和108條的規定,如果貨物由DHL海關保管超過30天(包含15天的清關時間),進口貨物將被視為“超期貨物”。
對于超期貨物, 根據新海關法規定,海關人員有權:
1、將該物品拍賣或銷毀。
2、進口商或承運人應將物品運出境外,否則海關人員有權銷毀貨物,進口商或承運人必須承擔銷毀費用。
此外,2017年11月13日泰國海關規定,貨物包裝必須要有嘜頭,嘜頭必須在所有相關文件中顯示。新規定與原規定略有不同,但基本目的和意圖是相似的:貨物包裝必須要有嘜頭,嘜頭必須在所有相關文件中顯示。
根據《新泰國海關法》第3章第59節,“嘜頭”聲明的規則與《舊泰國海關條例》第118條第2469條保持一致。所有包含貨物的包裹都應附有標志和號碼,并在與此類貨物有關的所有文件上標明這些標志和號碼。
因此,請參照曼谷船東和代理商協會提供的關于MOL的說明,請參考以下指南:
·聲明必須是實際的,與包裝上的標記或標簽相同。
·如果嘜頭是圖片,請注明“圖片”或“商標”字樣。
·如果貨物沒有嘜頭,請注明“沒有嘜頭”字樣。
若未能遵守上述政策及指引,可根據《泰國海關條例》(第9章,第211條)及《舊泰國海關法》(b.e.2469,第119條)的規定,處于不超過5000泰銖的罰款。